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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协会工作、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一) 团体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伍仟元整;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贰万元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伍万元整;
  4.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壹拾万元整。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个人会员每年交纳叁仟元整;
  2.荣誉个人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交纳会费。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交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不交纳会费,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收取会费。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6日起实行。2018年1月23日起实行的《 会费交纳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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