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会员,进一步提升
凝聚力,对遵守《
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提供如下服务:
一、普通会员单位
(一)向商标主管部门反映合理诉求;
(二)搭建会员合作平台;
(三)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服务;
(四)调解会员纠纷;
(五)提供商标案件专家鉴定意见,收费从优;
(六)向社会公众推荐优秀商标代理机构会员;
(七)协助会员开展打假维权工作;
(八)赠送全年《中华商标》杂志、全年《会员通讯》、《
年度工作报告》;
(九)协会主办的培训班,每年免费享受5人次;
(十)优惠注册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下简称“商标品牌节”);在商标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30秒的宣传时间。
二、理事单位
(一)协会主办的培训班,每年免费享受10人次;
(二)在商标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1分钟的宣传时间;
(三)优惠注册参加商标品牌节,受邀出席相关活动;
(四)在
官网免费展示理事单位基本情况;优先在协会和杂志微信公众号、《中华商标》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
(五)享受普通会员(一)至(八)项服务;
(六)协会受邀可委派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出席单位逢十周年庆祝等重大活动并致贺函。
三、常务理事单位
(一)协会主办的培训班,每年免费享受30人次;
(二)享受每年商标品牌节1个免费名额;在商标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1分30秒的宣传时间;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及港澳台交流活动;
(四)享受理事单位(三)至(五)项服务;
(五)协会受邀可委派负责人出席单位逢五逢十周年庆祝等重大活动并致贺函。
四、副会长单位
(一)建立与商标主管部门之间沟通渠道;
(二)优惠提供商标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等专题法律咨询服务;
(三)协会主办的培训班,每年免费享受50人次;
(四)享受每年商标品牌节3个免费名额;优先受邀在商标品牌节论坛上发表演讲或主持;在商标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2分钟的宣传时间;
(五)代表协会参加协会受邀活动;
(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本会合作的优先权;
(七)享受常务理事单位(三)至(四)项服务;
(八)协会受邀可委派负责人出席单位周年庆祝等重大活动并致贺函。
本服务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
负责解释。